北京:七部门联手重拳整治违法药品广告
发布日期:2008/12/20 发布者:zqt111 共阅4866次 打印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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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意社12月19日讯 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联合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工商局和市新闻出版局六家单位,将重拳整治违法药品广告。12月15日,上述七部门召开联席发布会,决定对屡次发布严重违法广告、虚假宣传危害公众健康的药品,执行驱逐出北京市场的最严厉惩罚;而频繁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的新闻出版单位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严重者将被调离工作岗位。
 
    由北京市七部门共同参与的专项整治行动将从明年1月1日起,全面强化对违法药品广告责任人的“问责”,并依法加重处罚。七家单位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严格药品广告的审批和备案工作,加强对药品广告的监测和对违法广告的惩治力度。对违法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药品品种,由北京市药监局依法责令暂停销售并移交工商部门查处。广告主只有接受工商部门查处后,并在原刊的相同版面刊登不小于原大小、不少于原频次的更正启事后方可申请恢复销售;对继续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药品禁止在北京市药品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经营使用,并且取消其参加北京市药品招标采购活动的资格;对发布严重违法药品广告的新闻出版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由文化执法部门执行行政处罚,并由市委宣传部门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广告部门负责人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对因违法药品广告严重误导消费者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北京市药监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丛骆骆介绍说,从明年1月1日起,所有经过核准的药品广告详细内容,都将实时上传至北京市药监局网站的电子政务专栏,供媒体发布药品广告前核对和公众查询。广告发布者在发布药品广告前必须向广告主索取《药品广告审查表》核实广告内容,必要时可登录北京市药监局电子政务系统进行查证。而政务专栏也将定期公布违法药品广告。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广告发布内容与审批内容不符或证明文件不全的药品广告,不得发布。在网络上发布的药品广告,也必须经过审批和备案,并遵守以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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