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碧莎哮喘宁违法广告遭查处
发布日期:2013/4/26 发布者:111111 共阅1565次 打印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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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君碧莎制药有限公司严碧莎哮喘宁违法广告遭查处

  淮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提请暂停销售消糖灵胶囊等违法广告药品的请示
  来源:淮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我市淮安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广告监测过程中,发现淮安区广播电视台发布的消糖灵胶囊等药品广告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淮安区广播电视台影视频道在11月3日播放了“严碧莎哮喘宁”的广告。广告中称:服用3分钟,不咳不喘,喉咙不再有刺痒感,黄浓痰变得清晰,轻轻咳出;服用30天,多数患者痰浓清除,喉咙变得清爽,呼吸通畅,不再有哮鸣音,气急胸闷等症状消失,夜里能平躺睡觉;服用3个疗程,体质明显增强,体内不再滋生痰浓,咳喘不再反复。广告中销售单位为:淮安区康泰药店。经查,严碧莎哮喘宁通用名称为:哮喘宁片,生产厂家为:陕西君碧莎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43564,为处方药。功能主治:镇咳定喘、消炎化痰,用于支气管哮喘、慢性咳嗽、气急。进一步调查发现,其行为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六条“药品广告内容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进行扩大或者恶意隐瞒的宣传,不得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第十条第一款“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和《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关于“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的规定。

  上述药品广告扩大药品适应症和功能主治范围,夸大药品疗效,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违法情节严重,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27号)第二十一条和《江苏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现提请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其药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

  淮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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